全校离退休人员、教职员工、各院系学生:
1、每年年终12月15日以前的医药费单据,务必在12月15日以前签字报销,否则过期作废。
2、12月15日~12月31日的医药费单据,务必在2013年1月签字报销,否则过期作废。
特此通知,请大家相互转告。
* 因签字时间有误,故再次通知。
医疗处卫生所
2012年10月12日